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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揭示日本掠夺我国芦盐真相

2017-09-27 23:5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摸金校尉 手机版

档案揭示日本掠夺我国芦盐真相

宋玉红

  位于渤海西岸的长芦盐区,是我国重要的海盐生产基地,产盐历史距今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南北朝时期,在此设长芦县(今沧州市),北宋设长芦镇,明洪武二年设长芦都转运盐使司。主要管理河北省盐的运销和盐税等。因以运司驻地在长芦镇而冠以“长芦”二字。自此以后,河北省盐区都沿用“长芦”称谓。盐,是民用和军用必不可少的物资,战争时期则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它不仅是制造军火的重要材料,同时盐利回报丰厚,可作军资,因此盐区也就成了兵家必争之地。作为盐业资源极其匮乏的日本,其用盐主要由国外输入。因此对中国盐业资源觊觎已久的日本,加紧了侵华战争步伐,华北沦陷后,日本迅速加强了对长芦盐区的管制,并开始了对长芦盐的大肆疯狂掠夺。

档案揭示日本掠夺我国芦盐真相

日军下令接管长芦盐业各机构的文件

  强制接管长芦盐务管理机构

  1937年6月9日,长芦盐运使司和长芦稽核分所合并,成立了长芦盐务管理局。日本占领长芦盐区后,组建了伪长芦盐务管理局。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长芦盐务管理局于1937年8月6日下发的《关于盐业机构归日本驻屯军接管》的文件,记录了日本强制接管长芦盐业机构的事实,内容如下:“为通知事,查平津军事冲突,现已告一段落,所有平津各处均已次第成立治安维持委员会,负一切治安责任,本局及所属盐务机构,业归日本驻屯军接收管理,各厂盐务仍照旧办理,仰该工会转知各灶户等,务须各安其业······”伪长芦盐务管理局归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管辖。伪长芦盐务管理局设正副局长各一名,正局长由中国人担任,更换频繁,真正把控实权的是一直由日本人担任的副局长一职,1937年-1944年由日本人郑梅雄担任,之后由小川信次担任。伪长芦盐务管理局下设总务科、税务会计科、产销科、警务科,其附属机关为滩坨处,设滩坨处长一名,直接听命于正副局长。产销科在伪长芦盐务管理局占重要位置,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盐的产销计划及章则,检验盐质、改良卤地及指导农工渔盐生产,管理仓坨、收放产盐,制定盐价,监督和管理工业盐公司,管理和取缔盐的副产品,管理盐商及盐的输出。警务科主要职责是:保卫盐场仓坨及盐务官署,取缔私盐,处罚私盐犯及处分没收的物件。其下设九个盐警大队分别驻防各盐区。在伪长芦盐务管理局各科均设一名日籍科长,他们包揽长芦盐区的管理大权,直接指挥一切事务,从盐田的兴废、技术的改造、财务开支及人员任用、生产管理等主要权利都集中在日本人手里。伪长芦盐务管理局还下辖丰财场、芦台场,丰财场下辖塘沽滩业公会、邓沽滩业公会、新河滩业公会;芦台场下辖汉沽滩业公会。各滩业公会是场商的联合组织,滩业公会的会长一般是由当地有势力的肯为日本人做事的盐商担任。由此,日本从上至下全面控制了长芦盐业机构。

档案揭示日本掠夺我国芦盐真相

日军控制下的长芦盐场全图(1944)

  统制长芦盐销售

  为了源源不断地向日本输出芦盐,满足日本军事工业用盐需求,日本采取食盐配给制、输日盐配售制,控制硝磺原料销售等方式,通过压低盐价、降低盐税、强征军用免税盐等手段,牢牢控制了长芦盐的销售权。为了不使食盐流入抗日地区,1941年8月11日,日本制定《食盐统制配给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为了便于管理,在市或县政府所在地设零售盐店一处或数处,必要时零售盐店设于村镇,但必须以治安稳固地点为条件;盐店由产地或官仓或自备的仓库运盐到贩卖地点时,必须有盐务管理局发给的搬运证明书;民众购买食盐必须有食盐购买证,对于没有购买证的民众,商店不能卖给食盐;食盐购买证以户为单位,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如果人口变更或购买证丢失时,如需请求变更指定数量或补发,必须提出证明和保证文件;食盐购买证由盐务管理局印制由县政府或其他地方机关根据切实的户口发给用户,但发行的预定数目既发数目及发行手续应时时与盐务机关取得联系,以确定食盐的运销数量;食盐购买数量以每人平均每月一市斤为计算标准,持有食盐购买证的人可以免去因经济封锁而规定的食盐搬运证手续;在食盐购买证没有发行或没有全部发行的过度期间,民众购买食盐要以户口为凭证,在没有发行户口的县镇村可以按良民证购买但每人每次购买量不超过一市斤;盐店在售出食盐时,必须将购买者的姓名、购买量、售盐的年月日等详细登记,以便核查;民众如果距离购买点过远可以以食盐购买证为凭委托别人购买,以盐为原料的制酱、腌菜等行业可以按每年实需数量向盐务管理局请求购买,但请求时必须有当地的商业负责团体证明核准后,盐务局才能发给特许购买证;临时用盐如婚丧等必须领取临时食盐购买证,按参加人数确定数量;对盐店的收盐销盐的数量进行严格控制,盐店每月的收盐量、销盐量、存盐量必须呈报盐务机关;如果盐店违反了以上规定,由盐务局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金或加以行政处分。”为控制食盐流入抗日地区,1941年12月5日,伪长芦盐务管理局发出通令,档案内容如下:“华北政务委员会训示,先后举行第一次暨第二次治安强化运动,已著见成效。兹为彻底肃清匪共安定地方起见,续行展开第三次治强运动,实施经济封锁。按经济二字简单解释,包括生产、交易、分配、消费四种,为人类生活必须之条件。匪共负隅抗战,扰乱和平,其生活之物质大都取自和平地区。苟能严禁流出,匪患自易肃清。现时各县已普遍热烈展开治强运动,关于食盐一项,不独为人生日用所必需,且为工业原料,所有本届封锁办法,凡我盐务或盐业从事人员,无论官民商灶,均应认清目标,一体奉行,务使颗粒流入匪区,至各公司(所)所属各引岸盐店,为直接销售盐觔处所,关系尤为重要,应由各公司(所)随时注晰晓谕。务须遵照当地关系方面指示之封锁办法,切实负责工作。不得稍有非法行为,致干严究。除分令外,令行令仰该场遵照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是为至要。”由此可见,日本对食盐的控制极为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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