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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宪法为何选择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

2018-04-02 18: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搬山道人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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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过一定的考察之后,明治政府制定和颁布了自己的宪法,就是后来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是有一定的内在原因,本文将为读者详细分析这些原因。
  众所周知,1889年由日本政府以天皇亲授形式发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直接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由于该宪法大量照搬普鲁士宪法条文,以至于有学者断言明治宪法“只有三条是独创的”。然而,这部“非独创性”宪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日本完全照搬了普鲁士的宪政体制;相反“,极具伸缩性”和“大纲目”性质的明治宪法下日本的宪政体制与普鲁士并不相同,这是因为日本宪政模式的选择与日本传统文化和当时的历史背景有着极密切的联系。有学者指出,日本之所以采用普鲁士模式,原因在于西方文化与日本传统文化的冲突、普鲁士政治体制中的军事文化与日本军国主义思想的相一致性、普鲁士启蒙绝对主义思想为日本选择宪政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以及制宪者的宪法思想对选择普鲁士宪政模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笔者认为,就日本宪政模式选择的内在原因而言,还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明治维新后新政权的渐进方针、自由民权运动的推动、日本的权威政治传统以及最终通过井上毅的“知国治国之说法”体现出来的日本传统文化与外来宪政模式的融合,以下就分而述之。
  一、维新政权的渐进方针
  渐进性作为明治初期维新政权的一系列政策实施的外在表现,既是政权建设的需要,同时亦与维新派人士在制宪问题上的主观意图息息相关。
  从政权建设的需要来看,明治初期,维新政权用了三年多的时间,通过王政复古、颁布“五条誓文”和“政体书”、戊辰战争、奉还版籍,废藩置县以及穿插其间的官制改革,基本解决了资产阶级的政权建设问题,“摧跨了封建领主的势力,使政权由藩王、公卿之手转移到反映新兴地主和资产阶级利益的中下级武士代表者手中,发生了真正的权力转移”。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中央政府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划分,还是消除地方割据、加强中央集权,渐进方针始终贯穿其中。形成这一特点的客观原因在于维新政权诞生之初,讨幕战争尚未取得全面胜利,消灭幕府的势力尚须假以时日,新政权必须争取尽可能广泛的支持,于是就有了“三职”分由讨幕派、公卿勤王派、公议政体派担任,有了标榜尊重“公议舆论”的议事所和征士贡士制的出现;一旦幕府的残余势力在函被消灭殆尽,新政权立即着手将本应是立法机构的左院改为咨询机关,并通过奉还版籍、废藩置县剥夺了藩王的封建权力。因此,渐进方式可以说是新政权在外部压力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策略。
  从维新派人士的主观意图看,明治维新是一次自上而下的资产阶级革命,革命的领导者是由新兴地主、资产阶级(豪农或豪商)和下级武士结成的同盟即讨幕派,其中大部分是中下级武士出身的爱国思想的先驱者,正是他们在主观上意识到“倒幕开国”、争取民族独立的重要性,才在一定限度内发动了人民群众,取得了讨幕战争的胜利;另一方面,由于这一阶层脱胎于封建主阶级,不可避免地带有旧的印记,具体表现在忽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在充分照顾藩主的经济利益的基础上逐步消除地方割据等方面——当然后者在客观上也保证了新政权的稳固。
  因此,维新政权建设的渐进性表现在实际中就是明治维新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不过,从某种意义上说,渐进方式避免了社会的极度动荡,为日本迅速摆脱民族屈辱,实现富国强兵创造了条件。由此,笔者以为,暴力革命固然是社会进化的重要途径,但渐进式的社会改良未尝不是可用之途,英国、日本等重视民族传统的国家,无不是通过不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跨入资本主义社会,再经过改良逐步消化封建因素的。而日本残余的封建因素致使其最终走上穷兵黩武的军事主义道路则又当别论,至少英国的经验说明军国主义并非必然是渐进方式的副产品。
  如果说维新派人士在明治初期的政权建设上采渐进方式尚有不得已的一面,渐进性还只是维新政权所取政策表现出来的一个特征的话,那么在解决了政权问题之后,渐进方针就越来越形诸于外,公开成为日本政府在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实行立宪政治方面的指导思想,其突出表现就在于1875年“渐次立宪诏书”的颁布。其中维新派人士的主观意图起着尤为关键的作用,如维新核心人物之一伊藤博文的看法即颇具代表性——(立宪政治)“履行之期仍需在岁月累积之后”。
  而在实行立宪政治问题上采取渐进方针,客观上使日本领导层能够在一个较长的时段内,充分考察了欧美各国的宪政状况后,最终作出审慎的决定——以与日本传统文化最相契合的普鲁士宪法为蓝本。不过,若无自由民权运动的推动,则渐进之期恐无定数。
  二、自由民权运动的推动
  自由民权运动作为争取立宪的运动,兴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启蒙学说的广泛传播是其前提和思想基础,而明治维新后日本民众的政治要求和国际外部环境的影响则是其直接诱因。
  明治维新前后,以福泽谕吉为代表、宣传西方文明的启蒙思想家,极力提倡资产阶级政治学说中最基本的理念,如自由、平等、功利、天赋人权、立宪政治、民选政府、社会契约等等,翻译介绍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哲学、伦理学、法学及政治学名著,自撰出版大量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启蒙书籍、论文、杂志。日本人从来就有“主动汲取外来文明”的传统性格,因此“当领导者决定开放门户,汲取西方文明之后,一般国民对此不仅没有抵抗,反而采取了欣然引进西方文明的态度……”。一时间尊崇西洋文化成为一种社会浪潮,福译谕吉在《劝学篇》中的开头语“天不生人上之人,也不生人下之人”更成了人人皆知的名言,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学说成为当时所有主要资产阶级政党和民权活动家的思想源流和理论武器。
  与此同时,维新后大商业资本家和豪农豪商转化而成的土地所有者成为新政府的支柱,而富农、一般商人、士族、知识分子和农民等阶层在政治上却处于无权地位,他们对自己政治地位的不满是自由民权运动兴起的内部主导因素;就外部影响而言,1871年夏始日本与西方列强交涉修改不平等条约遭拒,原因在于西方列强提出,修约前提之一是日本应建立西方国家的“泰西主义”即欧美式的立法制度,日本应开设国会,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制度,否则不与日本商谈修约一事。
  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1874年1月,因“征韩论”失败而下野的板桓退助、副岛神臣和后藤象二郎等人,联名向明治政府递交了《成立民选议院建议书》,要求建立议会,限制官僚专政、主张从人民中选举代表组成公议立法机关,自此揭开了自由民权运动的序幕。和政府在实行立宪政治上的审慎态度相比,自由民权运动则要激烈而急迫得多。民权运动家们纷纷采取上书请愿、调动全国范围的群众集会、拟制各种宪法草案等方式。
  1880年3月,自由民权运动进入第二次高潮,爱国社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并更名为“国会期成同盟”,来自全国两府22县的代表114人,带着8万7千人的签名出席了大会,选出两名代表向政府递交“开设国会请愿书”,尽管政府随即颁布了《集会条例》,为政治集会设置种种障碍,要求开设国会的请愿仍很快发展为全国范围的大规模群众运动,到年底,签名请愿的人数已超过24万,向政府递交的请愿书和建议书达58件之多。同年11月,国会期成同盟召开第二次大会,认为设立国会无需向政府请愿,应以实力争取;决定下届大会召开时,各地代表都要带来自己拟定的宪法草案,各地民权派团体因而纷纷拟定宪法草案,发表自己的主张,推动自由民权运动向纵深发展。
  就是在自由民权运动不断高涨的压力下,政府先于1875年4月发布《渐次建立宪政体之诏书》,宣布设元老院以广立法之源,召开地方官会议以广公议,设置大审院加强法制,渐次建立国家的立宪政体;后又于1881年发布“开设国会敕谕”,明确提出将以1890年为期,召集议员,开设国会,公布宪法,并同时威胁说,今后如再有煽动民众要求立即实行宪政者就要严惩不贷。从此以后,自由民权运动日益趋向衰落,它对明治宪法的影响至此也告一段落。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自由民权运动最终只是一场“早熟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运动”,但绝不能因此而忽视它对明治宪法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处于“非主流地位”的民权运动与处在“主流地位”的政府立宪意图之间实际上结成了“相反相成的作用关系”,自由民权运动的发展迫使政府加快了将立宪设想变成现实的步伐,大规模群众运动也使明治政府不敢忽视普通民众的政治要求,给国民以极有限度的基本人权。
  三、权威政治传统与神化天皇
  明治宪法体制的形成及其选择普鲁士宪法为蓝本,还与日本政治文化传统紧密相关。
  细观明治初期的政权建设,我们就会发现,短短10年间,行政权与立法权的权限几经演化,最终立法权
  “作为分权制衡的独立权力系统,虽然在政府的誓约中笼统地提出过,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存在过……而它作为非权力性的咨询机构,虽几经改革,但是始终存在”。无论立法机构的设置及其权限的变化还是议员的产生方式,都体现了立法权在中央政治体制中地位的不断下降;而行政权则“通过权力的层层集中和拓展,使一级行政机构作为行政权的最高代表,逐渐在明治维新政府的整个权力系统中,占据了中心和权威的地位”。而新政府之所以要压抑立法权,突出行政权,建立一套以行政权为中心的政府运作体制,原因之一就在于日本的政治传统。
  权威政治在日本向来根深蒂固,源远流长,而且显然这一传统并未随着明治维新的发生而改变,相反,在政权更迭之际,利用传统的力量、继续把行政权作为政治权力的核心无疑是一条既安全又有效的捷径。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确立,这种传统不仅没有淡化,反而加强了。简单把这种传统归结为“日本人不喜欢参与政治,宁愿让大人物去统治”,似乎还不够;而著名的文化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在她的日本学名著《菊花与刀》中曾辟专章论述的日本人“各得其所,各安其分”的民族心理,可能才是更为合理的解释,她指出“日本人对等级制的信赖建立在人与其同伙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所持的整个观念之上……”这种“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和秩序、等级制的依赖,表现在政治生活中就是对权威的崇奉。这种状况在日本近现代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始终存在,甚至在1947年日本建立现代民主国家后,仍未有改观。
  这种政治传统的形成除因东方文化的某些共性(如缺乏权利意识的义务本位)外,还与日本民族文化中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信仰——神祗崇拜密切相关。“在日本古代社会,这种极其普遍的神祗信仰不仅是原始宗教的重要内容,而且是一切政治活动的基础,甚至就是政治活动本身”。到了明治维新时代,天皇就是现成的最高的神和最高权威的化身,维新派人士通过神化天皇,使权威政治传统得以延续并进一步发展。
  1868年10月,睦仁天皇举行即位大典,改年号为明治,新政府在财政极为困窘的情况下花巨额经费让天皇东幸,迁都东京,借机进行大规模宣传“,向各藩和臣民灌输‘王士王民’思想”,同时“确保胜利果实,巩固新政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新政府的这一举措是对幕末“尊王攘夷”和“尊王倒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而且在资产阶级政权基本巩固下来后,向国民渗透天皇的精神权威,不断提高天皇的政治地位,最终把天皇总揽统治权在明治宪法中固定下来,更成为维新派人士的主要政治策略。
  1876年至1881年,天皇几乎每年一次对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为期40-70天不等的地方巡幸,这些巡幸规模宏大,涉及地域广泛“,密切了地方官吏、户长、豪农等地方领导者同天皇之间的关系,使人民知道了天皇的存在……”。此外,新政府还通过教育改革向下一代灌输“要养成尊王爱国的志气”的观念,天皇亦通过预览小学教则纲领和小学校教员须知,对教育进行直接干预。
  新政府的“造神”运动很快收到了实效。天皇从封建时代“对一般老百姓来说,几乎不存在”的“有名无实的傀儡元首”,变成了“日本现代国家神道的核心”和“日本国民的象征,国民宗教生活的中心,超宗教的信仰对象”。
  因此,神化天皇既是日本政治文化传统延续的必然结果,又符合了当时日本现实政治生活的需要;神化天皇与权威政治传统的结合,奠定了明治宪法中天皇政治地位的基础,而近代以来日本天皇政治地位的演化也与之密切相关。
  当然,仅仅从外在形式上神化天皇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为神化天皇寻求理论支持,于是“知国治国之说法”应运而生了。
  四、“知国治国之说法”及其与外来宪政模式的融合
  尽管明治宪法在宪政模式的选择上,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甚至大量照搬普鲁士宪法的条文,但是无论是制宪前的理论准备,还是宪法的实际操作,都存在移植来的宪政模式与传统文化的融合,甚至对移植来的立宪主义赋予日本式的解释,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井上毅关于国家成立之原理的解释即“知国治国之说法”。“知国治国之说法”一方面与前述神化天皇的政治策略相映衬,为之提供理论依据和支持,另一方面又成为外来宪政模式与日本传统文化融合的桥梁。
  井上毅宪法思想的基础是儒学,但在井上那里,儒学的使命仅仅被限制在“忠爱恭顺之道”方面。他在学习古典的过程中,形成一种既以儒教为师,又以古典为父的特殊思想。在这种指导思想下,他认为即使宪法模式“取向西方”,并向德国学习,为了把德意志宪法的宗旨引入日本,也必须首先明确日本的“国家成立之原理”。从《古事记》中他找到了日本独特的国家原理,即“知国治国之说法”。所谓“知”是“以心知物之意,表现了内心与外物之间的关系,内心临于外物,犹如镜之照出物体,乃知而明之之意,按照西洋人的理论解释,它表现的是种主观的、无形而高尚的性灵心识的动作”。天皇对日本的统治就应该是这样的“知”,即不同于中国皇帝对国家政权的有形的、客观和物质的支配,而应该是无形而高尚的心灵的支配。因此“,被置于这种意境的统治权,已无所谓有,无所谓无,无所谓大,也无所谓小,它已与精神的权威融为一体,成为一种伸缩自如的力量”。基于上述理论,井上毅认为“,我国国家成立之原理,非君民之约定,乃唯一之君德也。国家之始,基于君德,此语正是日本国家学开宗明义首应阐述之定论也”。“‘我国之万世一系恐非学术所能阐述’,但能够使天皇的统治成为正统,则是历史的根据”。进而得出结论“,我国宪法远非欧洲宪法之翻版,乃远祖不成文宪法在今日之发展也”。从井上毅的结论可以看出,早在移植外来的宪政模式前,日本政治家们就为新宪法准备好了自己的一套理论,井上毅所作的和歌亦传达这一信息“巧引异国千色线,织成斑谰日本锦”“,夜梦天照之故国,不忘皇祖古人心”。
  当然,井上毅也意识到“,维新以来,王化尚未普及于人心”,在这个问题上还必须投入精力。由此可见,维新以来为树立天皇的精神权威所采取的种种举措,完全是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的,不过从井上毅开始,这种计划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导思想,即“知国”论。将“王化”普及于人心是一项浩大的工程,而明治政府运作得相当成功,天皇与人间喧嚣的现实完全隔离了开来,成为“高高在上、神圣不可侵犯的“神”,再通过与日本人的传统道德义务之一“忠”的嫁接,使“对天皇尽忠是一种最高尚道德”。在1890年的教育敕语中,就有“国家、天皇和道德的根源已成一体,应以对天皇忠、对父母孝为纯道德的根本”的说法。天皇起到的是统一全国国民,一致为国效力的作用,这才是明治初期的政治家们的真实目的。
  从宪政模式的选择来看,明治政府多次派员赴欧美考察各国宪政的利弊得失,在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问题上,几乎没有太多异议。早在1871年春,岩仓使节团即感到对日本来说“,德国比英法更有参考价值”,对普鲁士从“小国”走向“大国”的道路亦颇感兴趣。在实行立宪政治上趋于保守的大久保利通主张通过宪法确定“君民共治之政,上定君权,下限民权,至公至正,君民不可得而私”,这样就可以利用天皇的精神权威,以便巩固新政府中中下级武士出身的新官僚的统治地位,他还强调要制定合乎日本特点的宪法体制,要给日本天皇制披上近代的外衣。重点研究欧美各国宪法的木户孝允则断言“尤当取者,当以普鲁士为第一”,原因在于日本人民知识水平低,制定宪法要依靠“君主英断”,而普鲁士的国情与日本颇为相似。而从贵族中分化出来的革新政治家岩仓具视,作为皇室贵族利益的维护者,则要求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政治体制,他也认为应以普鲁士宪法为典范。
  “渐次立宪诏书”颁布后,1880年12月,元老院受命草拟的以英国君主立宪制为模式的《国宪草案》就因岩仓具视、伊藤博文等主要官员的反对而未被采纳,而1881年岩仓在法律顾问德国的律斯勒的指导下提交的宪法草案大纲,采取钦定宪法的形式,基本方针是天皇握有统率陆海军、任免文武重臣、召开和解散议会等共18项统治大权,才基本确定了后来明治宪法的基调。1882年3月,以伊藤博文为首的考察团再赴欧洲,考察立宪政治的有关事宜,并以考察结果为基础,着手编纂本国宪法。
  由于伊藤从1871年考察起就倾心于普鲁士和奥地利宪法,所以他直奔柏林和维也纳,请柏林大学法学教授格奈斯特和维也纳大学的施泰因等人为其讲授宪法制度。格奈斯特认为应尽量缩小议会权限,加强帝权和行政权,施泰因则向伊藤指出普通选举法的危险及两院制和皇室自律主义的重要性。不过无论是伊藤还是对明治宪法定具有重要影响的井上毅,对施泰因的神政主义(theocracy)不能成为国家成立的原理都是不能苟同的,恰恰相反,他们认为“‘我国的宪法’不是斯丁(即施泰因)所讲的‘欧洲宪法’的翻版,而是神话传说的‘远祖不成文宪法在今日之发展’”,于是“曾经支撑王政复古的神政主义,为了国家建设已让位于启蒙主义……现在则作为宪法的意识形态而重新复活”。此外,赫伯特·斯宾赛给伊藤的信也验证了他们的信念,斯宾塞认为“,日本在其传统习俗中有一个无与伦比的,国民福利的基础,应当加以维护、培育……对长辈的传统义务,尤其是对天皇的传统义务,是日本的一大优点。日本在‘长辈’的领导下稳步前进,并可克服很多个人主义国家中无法避免的种种困难。”
  伊藤回国后,于1884年设立了下属于宫内省的制度调查局并自任长官,负责起草宪法。1886年又由伊藤博文亲自主持,会同井上毅、伊东已代治、金子坚太郎和律斯勒,着手具体起草宪法草案。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他们是在秘密状态下工作的,同时审议决定宪法的并非民选的宪法议会,而是天皇的最高咨询机关——由伊藤本人就任议长的枢密院。1888年4月,这个宪法草案呈交天皇后,又经若干修改,定名为《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政府于1889年2月11日,在文武百官及外国使臣的参加下,以天皇“御赐”的形式,举行了宪法的颁布典礼,明治宪法自此生效。
  韩大元教授已对明治政府选择普鲁士宪法为样板的原因以文化为中心进行了详尽深入的分析,指出日本之所以选择普鲁士宪法为蓝本,是因为“人们在冲突中比较文化价值,又在比较中选择适合本国发展的文化模式”,在非常重视传统文化,具有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传统的日本,普鲁士宪法无疑是最值得借鉴的宪政模式。
  因此,从“知国论”出发并与日本传统文化进行了融合的宪政模式,虽移自普鲁士,但日本天皇的权力与普鲁士国王的权力却颇为不同。明治宪法虽在理论上承认天皇的统治大权完整而不可分,但是伊藤博文把统治权总揽称为“主权之体”,而依宪法条规而行称为“主权之用”,作为“体”的“知国之权”,为天皇独有,显然不可分割,而作为“用”的实际运作和行使,则应当由不同部门代为实现,天皇亦不负实际责任,以免有损其神圣地位——立法方面非经议会承认不能制定法律,行政权的行使亦有种种中间障碍,如内阁决定并非直接上报天皇,而是上报枢密院。因此有学者指出“,对天皇的权力部分即所谓统治大权进行限定,是明治宪法的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因为“所谓立宪政治……就是要对君权加以限制,就是要同专制统治有所区别,就是要防止君权滥用”。不过,天皇的统治权中有一项统帅权基本上未加限制,军部成为“二重内阁”,为日本军国主义泛滥、发动侵略战争留下了后患。
  再来看普鲁士国王的权力。国王是行政首脑——日本天皇仅为国家元首,拥有巨大的权力,内阁对国王负责。立法权的行使也与日本大不相同,国王有权拒绝国会两院通过的任何法令——日本天皇非经议会承认不能制定法律;普鲁士国王可以直接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日本天皇亦有发布敕令的权力,但枢密院可就重要敕令提出意见,而敕令上必须记载经枢密院咨询。
  因此,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明治宪法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制既不同于英国式的议会君主立宪制,亦不同于普鲁士的开明专制主义的君主立宪制,尽管在其制定过程中,借鉴了上述国家的宪政制度,但实际上贯穿明治宪法始终的精神是日本的传统文化,诚如家永三郎所说,在考察明治宪法时,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害怕民权运动,明治宪法是以岩仓纲领为出发点,加上亲德国的君权主义制定出来的,而且明治政府的领导人们并未全面否定立宪主义,而是采用其框架,给人以尽量满足国民要求的印象,把国民在这一体制中积极地组织起来。明治宪法的任务之一就是通过立宪,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固定下来,并在这个宪政体制下迅速走向富强之路。从这个意义上说,明治宪法基本达到了它的预期目标。
  明治宪法的形成过程也充分印证了韩大元教授关于亚洲立宪主义移植原则的分析,即首先应立足国情,然后择优,再进行并全面了解和动态分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借鉴别国先进的宪政制度是立宪的重要手段,但是借鉴或称移植必须审慎,并充分考虑与本国的传统文化相契合,从这个意义上说,明治宪法堪称成功。
  (责任编辑:赵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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