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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四运动和宪章运动看中英两国的宪政发展

2018-01-19 12: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小白兔白又白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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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历史上看来,中国的宪政的发展远远滞后于英国,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于1908年,到后来的五四运动,中国又出现了5部宪法性文件;而英国宪法起源于1215年,初步形成则是在1689年,之后英国的宪政就在实践中一步步完善。尽管看起来五四运动宪章运动应该有很多的相似点,但事实是,它们之间的相似点少之又少,差异性非常的大。本文将从这两场运动来看中英两国的宪政发展。
  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自此至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前的这几年间,中国先后又产生了5部宪法性文件,包括:《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1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这其中有清政府颁布的,有孙中山先生领导的民国政府颁布的,也有北洋军阀政府颁布的。在五四运动发生前名义上最后在用的宪法是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又名袁记约法,是指民国三年(1914)五月一日由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公布的一个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临时宪法,此约法在民国五年袁世凯创立中华帝国时被废弃,后一直未再恢复。可见,从1916年至1919年间,中国根本不存在宪法,也就是说中国的宪政是处于零状态,因为无宪法也就不存在实施的问题。而且在五四运动发生之前的中国政治一直由军人执掌,所以也就不存在民主政治的问题。高一涵(笔名涵庐)认为,经过毁党造党、毁法造法(解散国会,毁掉约法,再造宪法),“其实现在中国的政治法律,久已破产几条约法。已被武人政客毁坏完了,还有甚么可毁的呢。”总结这时期中国的宪政状况:中国不存在运行的宪法,因此不存在宪政。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当时的中国政治家那里,存在着许多宪政的理念,虽然没有用文字写出来,并且颁布一部宪法,但许多的宪政理念体现的公民权利是赋予公民的,比如:言论、出版自由,游行、示威自由,集会、结社以至组织政党的自由等。
  众所周知,英国的宪法是不成文的,是由许多带有宪法原则的法律文件共同组成的。英国宪法不但具有通常的法律效力,而且更有超出一般法律的宪法性效力。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标志着英国宪法的起源,直至1689年制定,标志着具有近代意义的英国宪法的初步形成了。在这之前和之后还产生了许多的宪法性文件,包括:《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等许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宪法性文件。到19世纪宪章运动之前,英国的宪法基本上确立了以下宪政原则: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保护公民权利,议会至上原则,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利的限制原则等等。可见,英国的宪法虽然还不完善,但也已经比较发达了。
  英国的宪法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因此,英国宪法的实施从来就不是问题,虽然期间也有宪法性文件被短暂废除的经历,但总体上,英国的政治生活是按照宪法的原则进行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说:宪章运动时,人们追求的成年男子普选权问题,还有男女平等权利等问题。总体上来说,在宪章运动之前,英国的宪政是良好的,虽存在问题,但瑕不掩瑜。
  如上文所说,五四运动发生时,中国不存在正在实行的宪法,直到1923年,曹锟通过贿赂议员选举为总统,并迫使国会赶制了一部宪法,史称“贿选宪法”,它是以“袁记约法”为范本,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军阀的专制独裁,它也是中国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随后的几十年里,在中国先后出现了多部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但是,中国长期处于“有宪法,无宪政”的状态,五四运动后,中国的宪政没有取得任何的进展。没有司法的独立,没有人权的保障,没有权力的制约,没有军队的国家化,没有行政的公开,也没有选举权的公民所有……名义上的宪法并没有得到实施,只是作为摆设,作为为统治者取得国家权力的工具。五四运动并没有给中国的宪政带来积极的作用,反而是使之停滞不前。
  1948年4月10日,宪章运动遭到了英国政府的镇压,英国政府解散了全国宪章派协会,《人民宪章》的六条诉求没有一条得到实现。在50年代宪章运动虽然没有消亡,但是再也没有30、40年代时期的辉煌了。从表面上看,宪章运动是失败了。但是,英国政府也看到了英国工人的诉求,并采取了妥协的态度,比如:宪章派代表进入议会,而且下院对《人民宪章》进行投票等。另外,从日后的英国宪政发展来看,《人民宪章》六条诉求中的五条都得到了实现,所以英国的宪章运动虽然没有达到目的,但宪章运动的原则胜利了。宪章运动在英国的宪政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相较于英国的宪章运动,五四运动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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